發布時間:2017-12-18 09:28:48 訪問:2101
通用閥門應使用的和可選擇用的標志如表1-4所示。
標記方法:
(1) 公稱尺寸大于或等于DN50的閥門標志
①表1-4中1~4項是應使用的標志,應標記在閥體上。
②表1-4中5和6項只有當某類閥門標準中有此規定時才是應使用的標志,它們應分別記在閥體及法蘭上。
③如果各類閥門標準中沒有特殊規定,則表1-4中7~19項是按需使用的標志。當需要時,可標記在閥體或標牌上。
(2) 公稱尺寸小于DN50閥門的標志
① 表1-4中1~4項是必須使用的標志。標志在閥體上還是標牌上,由產品設計者規定。
② 表1-4中5~19項標志的標記按公稱尺寸大于或等于DN50的標記②和③的規定。
(3) 附加標志
①在不同位置可以附加表中任何一項標志。例如,設在立閥體上的任何一項標志,也可以重復設在標牌上。
② 只要附加標志不與表中標志發生混淆,可以附加其他任何標志。例如,產品型號等。
對于減壓閥,在閥體上的標志除按通用閥門規定的19項規定外,還應有出廠日期、適用介質、出口壓力。
對于蒸汽水閥的標志按GB/T 12250—2005 的規定,標志可設在閥體上,也可標在標牌上。
對于安全閥的標志按GB/T 12241—2005 的規定。
球閥、平行式閘閥、旋塞閥標志按API 6D—2014。